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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会取得的拍卖收入增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困扰拍卖行业近20年的国税总局1999年40号文正式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其中第五条涉及拍卖行业,内容为: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有关拍卖方面的解读
1999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此次新政出台,废止99年40号文,明确拍卖企业增值税的税基为佣金及手续费,且不含价款。这一规定,有效降低了拍卖企业可能存在的全额纳税(含货款)的税政稽查风险,是税政部门实事求是、创造拍卖业良好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
新政并不涉及豁免卖方应承担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即:拍卖公司仍可能作为增值税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
新政涉及范围不仅限于文物艺术品类,而是全部涉及增值税的应税拍卖标的和劳务。后期行业将进一步沟通税收征管政策,理顺发票开具、代扣代缴等细节问题,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来源:中拍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