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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雁鸣湖镇临时农贸市场6年租赁经营权交易公告(三次)
MNJ(2020)第0003号
根据转让方申请,定于2020年8月5日10时在中拍平台(http://pm.caa123.org.cn)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现将交易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述
中牟县雁鸣湖镇临时农贸市场6年租赁经营权(雁鸣湖镇韩寨路与归月东路交叉口)。
二、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采用网络增价拍卖的方式,加价幅度为1000元。
三、受让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通过年审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四、报名有关事项
1、意向人须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到我中心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认同交易须知、签署登记审核表。
2、意向人在2020年8月4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向指定银行(户名:中牟县豫财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00125011500002528)交纳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若受让不成功,交易保证金于交易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退还。
五、展示时间地点
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
展示地点:雁鸣湖镇韩寨路与归月东路交叉口
六、特别提醒
1、受让人经营范围为蔬菜、瓜果、水产品、冻品、禽蛋、活禽类、肉类及其制品、奶制品、酒水饮料、干果炒货、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
2、受让人不得在市场场地内建设砖混、钢结构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只能为一层。
3、其他条款内容意向人在交易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理解《交易须知》及《租赁经营权合同》内容。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371-55530519 18003780165
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
甲方:中牟县雁鸣湖镇东漳东村村民委员会(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产权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雁鸣湖镇临时农贸市场一事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信守:
第一条 雁鸣湖镇临时农贸市场法律概况
该临时农贸市场所占土地归中牟县雁鸣湖镇人民政府所有,镇政府委托甲方对出租市场场地进行招租。
第二条 雁鸣湖镇临时农贸市场概况
1、位置:雁鸣湖镇韩寨路与归月东路交叉口。
2、面积:市场占地面积约20亩(由国土所出具图纸,按实际面积填写)。
3、配套情况:地面硬化、通车。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该市场场地租赁期共 6年,自2020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如无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需要拆除、征收已租赁的市场场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租。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市场场地第一年租金为 元(大写: ),第二至第六年租金均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2、乙方首次支付第1年租金,以后每 1 年支付一次,乙方应在每年 月 日前(《租赁经营权合同》签署日前三十天)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将租金转入甲方指定的三资账户中。
3、乙方在支付首年度租金的同时还应向甲方另行交纳租赁保证金30000元(叁万元整),待合同终止或解除租赁经营权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若在租赁期内甲方出租设施遭到破坏或存在乙方欠费等包括但不限于的情况,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市场场地租金。
2、乙方承担租赁经营期间产生的一切税费。
3、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临时农贸市场建设与使用
1、乙方在进行市场建设前须将建设方案及图纸交甲方和镇政府相关部门评审论证,乙方不得在市场场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包括:砖混、钢结构),且层高只能为一层。
2、临时农贸市场经营范围:蔬菜、瓜果、水产品、冻品、禽蛋、活禽类、肉类及其制品、奶制品、酒水饮料、干果炒货、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除此以外的其他经营不允许进入该市场(特殊情况可由镇村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3、乙方负责租赁期场地及建设设施的维护及使用安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租赁期间使用及维护不当造成的法律及经济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同意后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不能提供市场场地或所提供的市场场地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市场场地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场地。
(1)利用承租市场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2)不按合同约定私自将不允许的行业进行市场经营。
(3)逾期交纳场地租金10日以上。
(4)乙方从事国家及地方政府禁止的经营项目。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八条 场地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自签署本《租赁经营权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市场场地交接给乙方使用。
2、甲方以市场场地现状交付乙方。
3、乙方应于市场场地租赁终止之日,将承租市场场地完好交还甲方。如市场地面出现损毁,乙方应当修复到交接时的现状,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损毁价值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乙方经营期间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由乙方负责自行拆除。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或清理干净,并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市场场地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租赁期内总租金额) 10 %的违约金。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割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5 倍的滞纳金。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市场场地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租赁期内总租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市场场地,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利用该市场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2)拖欠场地租金累计 10日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不再退还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5 倍支付滞纳金。
4、租赁终止,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市场场地。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5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需要拆除、征收已租赁的市场场地,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对乙方建设的所有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且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将建筑物无条件自行拆除到位。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每月按30天计),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上述责任计算时间为自乙方接管市场场地之日起。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镇三资中心备案壹份,申请《交易鉴证书》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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